为艺术欣赏而使用已公开的演员剧照 法院:不侵犯肖像权
原告认为,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,意在吸引读者,为其引流并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,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...被告某文化公司辩称,涉案文章中使用的4张图片均为影视剧截图,非原告个人生活照,剧照版权应归影视剧制片方所有,原告无权主张影视剧截图侵权...其次,涉案文章引用的肖像数量是否适当...综上,被告以艺术欣赏和评论为目的,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原告已经公开的影视肖像,属于合理使用,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