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 学校被判支付赔偿金
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加入某小学,担任教师职务,并与学校签署了正式的聘用合同。在2020年底,因个人生育原因,谢某向学校提出了产假及哺乳假的申请,产假结束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哺乳假则于2021年9月7日终止。考虑到谢某在一段时间内确未提供劳动,法院对工资差额进行了酌定。